广东华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好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2072民初10112号
原告: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东59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叶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洪,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好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圃灵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徐春华。
原告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公司)与被告广东好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迪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好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好迪公司向华力公司支付维修款5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好迪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好迪公司与华力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由华力公司为好迪公司维修变压器。变压器维修完成后,好迪公司因为变压器的款项由保险公司无法报销而没有将款项付给华力公司。华力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好迪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华力公司主张与好迪公司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好迪公司尚欠维修款55000元及利息。华力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送货签收单、发票等证据。《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载明“甲方:广东好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标准,甲方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就施工工程造价事宜达成合同条款:一、广东好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50KVA美式箱变安装工程二、工程地点:中山市黄圃镇三、工程概况:详见工程预算书四、合同价款: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该工程以人民币55000.00元(伍萬伍仟元整)结算(包维修材料及税金)。五、付款方式:变压器维修完好及相关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六、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各尽其责后自然终止。甲方:广东好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盖有该公司公章)代表签字:汤*乙方: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盖有该公司公章)代表签字:**”。送货签收单有李刚签名,发票有汤*签名。华力公司表示,其与好迪公司签订合同后,好迪公司称涉案维修款由保险公司报销,故于2015年8月27日向好迪公司开具发票,由于保险公司称不能报销涉案维修款,故涉案维修款55000元至今未付。为此,华力公司诉至法院。
另,根据华力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到好迪公司内查封机器设备,李刚代表好迪公司在本院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的被执行人一栏处签名。
本院认为,华力公司主张与好迪公司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好迪公司至今尚欠加工费55000元的事实,有其提交的有好迪公司盖章的《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有好迪公司员工李刚签名的送货签收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好迪公司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相关付款凭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同约定的变压器已维修好,并由好迪公司员工李刚签收,好迪公司理应按约付款,但未依约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华力公司起诉要求好迪公司支付维修款5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双方对此并未明确约定,华力公司要求自2019年7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本院认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自2019年7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为妥,对好迪公司诉请的超出上述认定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好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好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维修款5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维修款数额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7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158元,由被告广东好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湘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吴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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