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镇升玻璃制品(中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1民初8179号
原告: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中山市**头镇**头大道**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6175997H。
法定代表人:叶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洪,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嘉伟,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镇升玻璃制品(中山)有限,住所地广**省中山市港口镇迎富**路**号第**层第**卡一卡。
法定代表人:黄永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镇升玻璃制品(中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同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依法通知原告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上述期间内预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限期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相关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史国荣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