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华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1民初14230号 原告:广东华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园路16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6175997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球,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茅湾村谷都大道415号8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4487157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10号12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31341264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华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三乡镇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球、被告宏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宏泰公司向原告偿还配电柜安装工程款853198.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43348.3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7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09850.25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7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奥园公司对被告宏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宏泰公司与原告在2019年2月20日签署了中山香山美景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宏泰公司建设配电柜工程。约定的总价款为2200000元,最终的结算金额为2197005元。同时,合同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时间,被告宏泰公司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并结算之日起30日内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5%,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在工程质保期满后30日内支付。案涉的工程在2019年5月17日已经完工,被告宏泰公司所拖欠的工程款中的743348.3元应当在2019年6月17日前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中的109850.25元应当在2021年6月1日前支付。原告已按照约定对配电柜工程建设完毕,但被告宏泰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给原告。被告奥园公司作为被告宏泰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宏泰公司时,应当对被告宏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华力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宏泰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工程款本金无误,利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奥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意见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及辩论。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0日,被告宏泰公司(甲方)与原告华力公司(乙方)签订《中山香山美景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中山香山美景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中山市××镇××村××桥旁,本工程按固定含税总价包干,其中不含税价款为2000000元,增值税为200000元,合同价款及增值税合计为2200000元。本合同签订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0%,如遇税收政策改革,合同各方按最新规定承担各自税负。工程款分为进度款、结算款、保修金,乙方应按支付的进度节点申报,只有具备支付条件时,甲方才付工程款。办理完结算后累计支付比例95%,保修期2年后累计支付比例100%。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之日起计算。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乙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前,必需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取得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或甲方专项验收合格报告,方能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对检查有质量问题的工程,工程质量没有得到整改前不得进入结算。 华力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宏泰公司提交中山香山美景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宏泰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出具验收合格的审核意见。 华力公司与宏泰公司签署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中山香山美景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为2197005元,其中结算总金额中含有保修金109850.25元。保修期2年,起止时间:2019年5月17日至2021年5月17日。 宏泰公司于2002年11月12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其独资股东为被告奥园公司。 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2年2月25日成立,于2020年9月2日变更公司名称为广东华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庭审中,华力公司明确,宏泰公司已支付1343806.45元,尚欠743348.3元工程款及109850.25元质保金,合计853198.55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宏泰公司签订的中山香山美景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与被告宏泰公司均确认尚欠华力公司743348.3元工程款及109850.25元质保金未付的事实,且华力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作了相应**且保证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华力公司已经完成工程并经过竣工验收,保修期于2021年5月17日届满,宏泰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743348.3元工程款及109850.25元质保金。 被告宏泰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及返还质保金,还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743348.3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09850.25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奥园公司的责任问题,因被告宏泰公司为被告奥园公司登记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奥园公司未到庭举证证明宏泰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奥园公司自己的财产,故被告奥园公司应对宏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奥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三乡镇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743348.3元工程款及109850.25元质保金,合共853198.5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743348.3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09850.25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三乡镇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2元,减半收取计657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786元,合计11357元(该款原告广东华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三乡镇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广东华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