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1民初1478号
原告:郑州朗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50号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涌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伟,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原天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下园村西107国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杨保现。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朗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市中原天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郑州朗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朗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