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朔州市城建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02民初836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职务:董事长。
被告:朔州市城建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朔州开发北延长路建设局公用事业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育生职务:董事长。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城建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2元(原告以预付),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富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慧
书 记 员 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