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城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朔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04民初51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销售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吉恒街8号吉恒生活小区1-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236016666M。
主要负责人:李伟民,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朔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朔州开发北延长路建设局公用事业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111410731D。
法定代表人:李育生。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销售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朔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冀0104民初514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4.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销售分公司已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同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销售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朔州市市政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燕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黄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