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城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金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朔州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6民终2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金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门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某,徐州金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项目部负责人,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住山西省朔州市。
上诉人徐州金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朔州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602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602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州金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2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福审判员张**审判员郑荣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晋阳
赵崤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