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执恢170号
申请执行人孝感三江航天江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航空路丹阳三路三号。
法定代表人蒋泾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桃花驿大道。
法定代表人邹国清,该公司总经理。
孝感三江航天江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25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孝感三江航天江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300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7)鄂0192执248号。
在原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孝感三江航天江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提出书面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孝感三江航天江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自愿承担了案件执行费53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孝感三江航天江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2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杰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