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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杭州商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舒华阳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92民初11184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聪聪、项湾湾,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商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塘苗路18号华星现代产业园B7层。
法定代表人:高晗,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吉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舒华阳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澄名苑北区27号楼C座1510室。
法定代表人:刘永进,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杭州商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舒华阳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江桥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柳佳
书记员张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