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诉长治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402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地址:襄垣县古韩大道,法定代表人:王红毅,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长治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地址:长治市城区英雄南路104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清,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6)晋0402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及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4民终14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治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货款1009330.9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597元(算止2017年3月23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84元、执行费12493元,共计1046304.9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治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治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46304.9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晋元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