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森信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森信电梯有限公司与济南邦策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11162号发回重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11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森信电梯有限公司(原名称济南怡达和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翟良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营,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洲,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邦策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艳,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义钧,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森信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邦策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5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山东森信电梯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济南怡达和谐电梯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变更名称为山东森信电梯有限公司。一审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时,仍然列济南怡达和谐电梯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名称有误。针对本案所涉同一工程,山东森信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与济南邦策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加盖了济南邦策经贸有限公司印章及时任法定代表人李明成签字。山东森信电梯有限公司于同日又与济南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李明成为项目经理,加盖济南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殷勤海的印章。从形式上来看,存在两个不同的工程施工主体,存在以下问题:1.济南邦策经贸有限公司不认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记载的李明成为项目经理的事实,亦不认识济南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人。2.山东森信电梯有限公司认可李明成具体组织了现场施工,并主张李明成系济南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工程竣工报告等施工资料中有项目经理“李明成”签字并加盖济南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但李明成对其签字的真实性予以否认。3.山东森信电梯有限公司向李明成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工程款,李明成的收款行为代表哪一方,无法证实。综上,同一工程存在两个不同施工合同主体的情况下,李明成组织了现场施工,但济南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土建的施工方在验收资料中加盖印章,济南邦策经贸有限公司、李明成与济南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尚不能认定。故济南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一审法院应当追加济南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且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5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森信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褚 飞
审判员 黄宏伟
审判员 李莎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