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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济南怡达和谐电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12执209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2月20日,汉族,住齐河县城区。
被执行人济南怡达和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4098249-2。
法定代表人翟良才,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5)历城商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济南怡达和谐电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安装款102000元及以102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执行人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怡达和谐电梯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济南怡达和谐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济南怡达和谐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及房产。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济南花园支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已冻结,因不足额,暂无法扣划。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济南怡达和谐电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0112执20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郜作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康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