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斯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威斯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绥中亿株苗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5民初3890号
原告:山东威斯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瑄,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绥中亿株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
原告山东威斯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绥中亿株苗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威斯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威斯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威斯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2元,由山东威斯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士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