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斯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汇欧贸易有限公司与济南美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76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汇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吴敏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逸,上海勤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美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薛峰。
被申请人:山东威斯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永鼎路金鑫工业园****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瑄。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汇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美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威斯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676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美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威斯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美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威斯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怡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小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