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鹰潭市红叶实业有限公司与鹰潭市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602民初889号
原告:鹰潭市红叶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16007573C,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五洲路(海联大厦旁)。
法定代表人:计子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荣,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市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05678225A,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吴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金堂,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鹰潭市红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市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鹰潭市红叶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以原告鹰潭市红叶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内部就起诉与和解意见不统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市红叶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潭市红叶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900元(原告鹰潭市红叶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950元,由原告鹰潭市红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汪军太
人民陪审员  桂清先
人民陪审员  朱 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谢露
书记员刘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