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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投资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602执1777号
申请执行人鹰潭市投资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05678225A,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府前路7号。
法定代表人:吴岩,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本院在执行鹰潭市投资公司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60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215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 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