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7170号
原告:山东齐鲁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亮,总经理。
被告:临淄万信百货商店,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胜利路第一间商铺。
负责人:董春彦,经理。
被告:山东出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2068号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刘沨,董事长
被告:王博,男,1975年3月1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齐鲁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临淄万信百货商店、山东出版实业有限公司、王博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齐鲁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齐鲁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茂冰
人民陪审员 唐元军
人民陪审员 王志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