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临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齐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169号。
被执行人马睿,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淄博齐鲁商业有限公司与马睿、**委托合同任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商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淄博齐鲁商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马睿、**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商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马睿、**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军
审 判 员 郭宗威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蒲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