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305民初327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委托代理人:韦志超,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淄博齐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新化路**。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鲍贻洲,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div>
负责人:邵立,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中华,男,1988年3月4日生,汉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职工,现住。
原告***诉被告***、淄博齐鲁商业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爱村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