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众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于***、宿州市众力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宿州市众力丰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1408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雨,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州市众力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龙腾路与凤翔路交叉口附近。
法定代表人:宋斌
被告:宿州市众力丰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城东循环经济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王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宿州市众力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宿州市众力丰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杜长琳
书 记 员  谢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