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铁路修建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方铁路修建有限公司、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2执保9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23574.5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月30日至2020年1月30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道 申
书记员 司马守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