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3民初198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B座12层B1206。
法定代表人:田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菲,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慧鸣,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方略陆港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山西方略陆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军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海瑕。
被申请人: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合欢街东侧方略联检办公大楼1幢。
法定代表人:李海瑕。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略陆港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法院保全相应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名下晋(2017)侯马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位于侯马市合欢街东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名下晋(2017)侯马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位于侯马市合欢街东侧),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名下晋(2017)侯马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位于侯马市合欢街东侧),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名下晋(2017)侯马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位于侯马市合欢街东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名下晋(2017)侯马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位于侯马市合欢街东侧),查封期限为三年;
六、以上查封的财产与(2019)京03民初1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的财产合计限额为人民币173541247.8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京
审 判 员 张 帆
审 判 员 周 易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钰鑫
法官助理 胡 实
书 记 员 刘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