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81执10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文明路317号3号楼212号。
被执行人:山西方略陆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法定代表人:李海瑕。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方略陆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侯劳仲调字(2020)第28号劳动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方略陆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93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后果。
审判员 李一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