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楼明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法定代表人:范育晖,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卢英英,女。
被执行人:楼忠福,男。
被执行人:王益芳,女。
被执行人: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王欣,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广厦东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益芳,总经理。
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卢英英、楼忠福、王益芳、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广厦东金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3民初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2019)京03民初622号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京03民初622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股票、土地使用权等财产。2020年9月29日,因被执行人偿还部分款项,本院解除了部分财产的查封措施。立案执行后,上述保全措施依法转为本案执行措施。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英英、楼忠福、王益芳、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亿一千五百四十六万四千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英英、楼忠福、王益芳、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溢价回购款(以三亿七千九百三十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违约金(以三亿七千九百三十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广厦东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阳市吴宁街道东七里不动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中所欠债务中对应的本金一亿四千万元部分的本金、溢价回购款、违约金范围内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100套房产,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中所欠债务中对应的本金二亿三千九百三十万元部分的本金、溢价回购款、违约金范围内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产权信息见附件)。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英英、楼忠福、王益芳、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广厦东金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英英、楼忠福、王益芳、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广厦东金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四十七万八千一百八十一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七、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卢英英、楼忠福、王益芳、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广厦东金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才雪冬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