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1幢2单元2201内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范育晖,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卢英英,女。
被执行人:楼忠福,男。
被执行人:王益芳,女。
被执行人: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欣,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广厦东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新南路6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231号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益芳,总经理。
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卢英英、楼忠福、王益芳、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广厦东金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3民初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对被执行人**、卢英英、楼忠福、王益芳、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同时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不解除。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9)京03民初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才雪冬
审判员  金 星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邵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