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执行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120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1幢2单元2201内10号。
法定代表人:汤戈,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西路778号2幢3020号。
法定代表人:赵光华。
被执行人:诸暨长城英大丝绸之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南路81号。
被执行人:***,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
本院作出的(2019)京03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3654494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对在案保全冻结的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启动评估程序,因该公司未实际经营,不具备评估条件,甘肃华陇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股权作退案处理。本院对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3民初2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才雪冬
审判员  金 星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