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1幢2单元2201内10号。
法定代表人:党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超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曾用名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46号C02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晓艳、***、陈方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8)京民初225号民事判决。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86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登记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861号民事判决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周晓冰
审 判 员 王京林
审 判 员 苏玉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吕雪飞
书 记 员 张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