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异469号
变更申请人:东阳市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8号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胡兆能。
委托代理人:严至国,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迟,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1幢2单元2201内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汤戈。
委托代理人:贺丽琼,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卢英英,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楼忠福,男,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王益芳,女,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欣。
被执行人:浙江广厦东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新南路6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强。
被执行人: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231号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益芳。
本院在执行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英大公司)与**、卢英英、楼忠福、王益芳、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广厦东金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东阳市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金投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变更申请人东阳金投公司称,请求将(2021)京03执279号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由北京英大公司变更为东阳金投公司。关于北京英大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即(2021)京03执279号,由于原债权人北京英大公司将本案相关债权以及从权利转让给了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将(2021)京03执27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北京英大公司变更为东阳金投公司。
浙江广厦东金投资有限公司称,同意将(2021)京03执27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北京英大公司变更为东阳金投公司。
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称,同意将(2021)京03执27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北京英大公司变更为东阳金投公司。
本院查明,(2019)京03民初62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北京英大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京03执279号。
2021年4月22日,北京英大公司与东阳金投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合同》。2021年4月23日,北京英大公司与东阳金投公司、**、卢英英、楼忠福、王益芳、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广厦东金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在上述《债券转让合同》及《执行和解协议》中,北京英大公司向东阳金投公司转让了(2019)京03民初6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权,并通知了**、卢英英、楼忠福、王益芳、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广厦东金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案审查过程中,北京英大公司向本院出具说明,同意将(2021)京03执27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东阳金投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北京英大公司与东阳金投公司等签署《债权转让合同》《执行和解协议》等文件,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债权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向被执行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故东阳金投公司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东阳市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2021)京03执27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宫 淼
审判员 孙宏磊
审判员 王 朔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哲尔
书记员 乔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