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3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1幢2**2201内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曾用名: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西二办公楼702-7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46号C2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8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该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京执保12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水岸庄园XXX号楼-1至2层、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XXX号2号楼1**XXX号房产,冻结**(证券账户号:XXX)持有的*ST中天2017年第一次红利100000000份,及其持有的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0%股权(出资额15000万元);冻结***(证券账户号:XXX)持有的*ST中天24759518股无限售流通股、11616161股限售流通股、2017年第一次红利5000000份,及其持有的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0%股权(出资额15000万元);轮候冻结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XXX)持有的*ST中天219243588股无限售流通股及2017年第一次红利212822951股;冻结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持有的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5%股权(同时锁定该股权出质登记),广东华丰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55%股权(出资额17600万元),嘉兴合保投资合伙(有限合伙)12.5%股权(出资额10000万元),深圳前海***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7.62%股权(出资额5000万元)。立案后,上述保全措施依法转为本案执行措施。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在***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的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计算方式为:30000万元+30000万元x12%÷365x(自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实缴出资之日起至全部LP优先级份额转让价款到达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之日止的实际天数)-***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向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投资收益】,及逾期支付该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产生的违约金(以应付未付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该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溢价部分和逾期支付该LP优先级份额转让价款产生的违约**和,不得超过以30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数额。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律师费120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329391.4元、案件受理费1688757元、保全费5000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