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川行申747号
再审申请人四川新蜀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因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行终4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2019年8月20日,经成都市新都区行政审批局批准,成都市新蜀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新蜀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四川新蜀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四川新蜀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新蜀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毛学龙
审判员 吕元华
书记员 廖珍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