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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蜀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20)川01行终223号
上诉人成都市新蜀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蜀公司)因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6行初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判后,新蜀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何某之间系劳务关系,何某入职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认定工伤。综上,请求本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请。
被上诉人市人社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何某,****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系新蜀公司职工,从事环卫工作,在成都市新都区除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外未参加其他保险。2018年9月9日上午8点15分左右何某在新都区路段进行路面清扫工作时,被吴某驾驶的川A××××ד大运”轻型仓栅式货车碰撞,致何某当场死亡。2018年10月16日,何某之子李维兴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第三人身份信息、新蜀公司工商信息、新蜀公司盖章确认的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询问笔录、遗体火化证明和死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请求认定何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市人社局于同日受理,于2018年10月22日向新蜀公司送达了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经调查,市人社局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09-63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632号《决定书》),认定何某所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市人社局将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8年11月21日送达李维兴,于2018年11月29日送达新蜀公司。新蜀公司不服,故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市人社局是负责本辖区的工伤认定工作机关,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审理中,各方对于何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并无争议,本案争议焦点为何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死亡情形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劳动法并未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之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与否,适用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个案请示的答复,其效力虽只及于个案,但其答复的精神对于类案具有参考作用。而市人社局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均明确超过退休年龄务工人员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综上,何某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新蜀公司处工作,服从新蜀公司安排有偿从事环卫工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市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精神,对何某的情况认定为工伤,并据此作出632号《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新蜀公司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该认定工伤决定书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新蜀公司要求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632号《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驳回。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新蜀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市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参照(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何某虽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险待遇,在新蜀公司处长时间工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故新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成都市新蜀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曹 巍 审判员 盛 莉 审判员 王 蛟
书记员 陈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