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37执8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达保安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北大道西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达保安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川3437民初588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一、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西宏达保安器材集团有限公司51000.00元;二、缴纳执行费665元。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宏达保安器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2450元银行存款和2009年1月注册的鄂C1××××朗逸牌汽车;经传统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及其它财产。法院穷尽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的2450元银行存款已转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朗逸牌汽车因没有处理意义,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作处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黑名单。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