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达保安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82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5.095636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苏 峻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达保安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82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5.095636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苏 峻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