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达保安器材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宏达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执73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达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北大道西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樟树市,现住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2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4523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