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之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福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顺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执220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福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小市盛业路兴业街**兴业名苑首层商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3249128589。

法定代表人:黄洋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健章,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宝儿,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顺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清远市新城连江西路**丽清花园丽怡苑**首层卡2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94030396R。

法定代表人:曾月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福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市顺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1802民初8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确定: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执行人清远市顺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福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保养费和更换配件费132837元,并从2019年10月24日起以1328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136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听证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鉴于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802执22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文俊

审判员  招跃温

审判员  黄 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 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