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元兴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欣百佳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富元兴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1民初1126号
原告北京欣百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富元兴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守。现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即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37 334.96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答辩称其实际欠款116 334.96元,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要求支付欠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9日,北京碧雅兰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青年湖公园管理处改造工程,地址青年湖公园内,工程承包造价250 000元。工程期限为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4月28日。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30%:75 000元;设备进场后3日内支付30%:75 000元;施工完成、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3日内支付35%,87 500元。质保期(一年)结束后3日内支付,5%,12 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17年4月30日竣工验收,审计后工程总价为266 334.96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7 334.96元。被告未对其主张欠原告工程款116 334.96元提供有效证据。 另查,北京碧雅兰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变更为北京璟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后北京璟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变更为北京富元兴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移交证书、交易记录等在案佐证。
一、被告北京富元兴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欣百佳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 137 334.96元; 二、被告北京富元兴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欣百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按照124 018.21元为基数计付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起按137 334.96元为基数计付利息。自2017年4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偿还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新
法 官 助 理   杨 闻 书  记  员   陈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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