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恒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库车县恒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库车县永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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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923诉前5号
原告:库车县恒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车县新城区民航路**金色家园**楼-107B。
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雁,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库车县,系库车县恒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纳(特别授权)。
被告:库车县永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车县阿格乡217国道996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李乃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车县恒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库车县永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库车县恒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库车县恒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库车县恒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79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090元,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 李铭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