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润嘉园物业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物业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08民初798号
原告:****物业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笔人:武福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君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山西君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住太原市。
原告****物业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物业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业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樊晓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 淼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