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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与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终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14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937260。
法定代表人:张文学,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27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1200090R。
法定代表人:尹明善,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沙西路0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740061XE。
法定代表人:卢建之,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1624155X。
法定代表人:陈巧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重庆力帆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32224098X8。
法定代表人:尹明善,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云南致诚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水航城8幢11层1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0D1A1U。
法定代表人:唐铭,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力帆矿产品有限公司、云南致诚祥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院的委托于2020年1月16日分别向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送达《缴纳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向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达 燕
审判员 陈 瑜
审判员 申 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院印)
书记员 何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