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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丰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执262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沙西路068号。
法定代表人:卢建之。
被执行人:攀枝花丰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梁坪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赵小波。
申请执行人湖南**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攀枝花丰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24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1802.9768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2021年7月,被执行人的管理人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向本院送达(2021)川04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2021)川04破3号决定书以及告知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已进入重整程序的事实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及时申报债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进入重整程序,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182执2626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鹏
审判员 陈卫卫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海涛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