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0民初295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河北尺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极县文苑中学,住所无极县城希望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郭敏轻,该中学董事长。
第三人: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
法定代表人:吴亚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无极县文苑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成委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