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西柏坡高速公路运营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1民初308号

原告: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55号

法定代表人吴亚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勇,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西柏坡高速公路运营中心(原石家庄市西柏坡高速公路管理处)

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植物园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王子才。

原告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西柏坡高速公路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称:一、责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21052元及利息(以221052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84879.3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全部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2020年12月1日暂计11402.95元,合计96282.33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西柏坡高速公路北沟至主线房建施工项目合同协议书》,原告将其西柏坡高速公路北沟至主线房建施工FJ-4合同段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8364765元,同时还对工期、质量、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了所有的义务,并于2011年12月29日将合格工程交付被告使用,后经双方结算该工程总价款为6187441元。2012年4月16日该工程的缺陷责任期限也已届满,但时至今日,被告仅支付5966389元,剩余的工程款221052元尚未支付。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予以拒绝。为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被告石家庄市西柏坡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工程系被告通过招标与原告签订合同,《西柏坡高速公路北沟至主线房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根据双方2011年5月3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第2条约定,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等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故原被告双方应共同遵守前述约定,通过仲裁机关解决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工程系被告通过招标与原告签订合同,在《西柏坡高速公路北沟至主线房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了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并且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书中第2条约定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包含在合同书中,故本案应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平山县,邮编:0504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审判员  杜静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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