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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5民初9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平县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安平县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安平县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占峰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