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17号之一
原告:河北省正定县科技馆,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兴荣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秦瑞强,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同,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55号。
法定代表人:吴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磊,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原告河北省正定县科技馆与被告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省正定县科技馆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正定县科技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正定县科技馆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计12400元,由原告河北省正定县科技馆负担。
审判员 魏春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翟金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