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17号
原告:河北省正定县科技馆,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兴荣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秦瑞强,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同,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55号。
法定代表人:吴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磊,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系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省正定县科技馆与被告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河北省正定县科技馆诉称,1、判令被告赔偿因火灾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全部清偿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31日中午,原告因中国移动石家庄分公司的施工人员隐瞒施工项目,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接电,违规违法使用电焊机焊接设备,导致天文台电线负荷过大,造成天文台电线连电,引发了天文台失火并逃离现场。原告发现后,虽极力灭火,但因火势过大无力挽救,后报119火警,救火无果,导致整个天文台及天文观测设备、全部电脑、以往的观测数据全部烧毁,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天文观测数据的丢失,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影响。给原告造成了整个天文台报废,直接损失高达225万元,间接损失不可估量。
本次火灾事故,经河北省正定县消防大队处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出具了冀正消火认字(2019)第0010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12时10分左右,起火部位为楼顶天文台,起火点为天文台门内西侧第一与第二根立柱之间,起火原因为被告工作人员张国平在天文台外西侧信号塔处违规使用电气焊,导致天文台内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经与被告多次协商,始终未能就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现依法起诉。
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注册地是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属于正定辖区,为保证审判的公平公正,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原告天文馆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故被告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春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翟金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