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刘国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民初4255号
原告:***,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美,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菊花,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国平,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吴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男,系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省华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娉,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邦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陈祥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联彬,男,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甦,男,系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刘国平、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华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邦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以其与刘国平、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邦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行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99元,撤诉减半收取计70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曾雪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珍珍
书 记 员 林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