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铜川汇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3390号
原告:铜川汇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韩盟,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亚平。
原告铜川汇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铜川汇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川汇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
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川汇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铜川汇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