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125民初48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5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土城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土城联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56602元及逾期利息(以56602元为本金,以年利率12%自2021年10月15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1日为1490.52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8日,被告***邀请原告***至福州市仓山区××镇××期施工。2021年10月15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施工,但被告一再拖延支付工程款。直至2021年11月13日,被告支付原告首笔工程款15000元。2022年1月4日,双方确认工程款合计为81602元,扣除已支付的15000元,剩余66602元。2022年1月31日,被告再次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此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欺骗原告且拒不支付工程款。福州市仓山区××镇××期工程总承包方系被告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及对账单;2.视频资料;3.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4.照片。 ***、中土城联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9月8日,被告***通过微信聊天邀约原告***,商定由***对福州市仓山区××镇××期工地”的水沟、**等零工进行施工作业。2021年10月15日,***按照***要求完成上述施工作业任务,并通过微信聊天向***确认完成的工作量。2021年11月13日,***通过微信向***支付报酬款15000元。2022年1月4日,***通过微信聊天要求***确认报酬款为81602元,***未提出异议。2022年1月31日,***向***催讨款项后,***再次通过微信向***支付报酬款10000元。现***以尚欠款项56602元未支付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与***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二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按照***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了工作成果,***应当向***支付报酬。现***诉求***支付尚欠报酬款566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以中土城联公司系案涉工地的总承包人应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土城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本案事实答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报酬款566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660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计62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连焰金 附: 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