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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土地储备中心修理、重作、更换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11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瑞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桐山街***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人民政府桐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市桐山街道办事处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福建省**市桐山街道桐南新城建设大楼**。 法定代表人:**崇,该设计院院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厦门兴海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南路****3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市土地储备中心、**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市人民政府桐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桐山办事处)、**市建筑设计院、厦门兴海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兴海湾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再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不符合设计图纸建造是明显错误的。原审法院认为“***入住后,所发现涉案房屋墙体裂痕是否因涉案房屋个别构件为危险构件,基础混凝土强度及部分混凝土柱、梁截面尺寸、墙厚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屋面结构与图纸不符等原因导致,***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是完全错误的。***提交的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市桐山街道***第一榴、第二榴房屋质量鉴定意见书》(编号:天泽司法鉴定【2018】建设鉴定A157号)中明确写明本案房屋存在基础混凝土强度及部分混凝土柱、梁截面尺寸、墙厚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屋面结构与图纸不符等情况,而原审法院在已经认定诉争房屋为**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共同提供建造的情况下,却违反基本常识认定***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系明显错误。二、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案涉质量问题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是错误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本案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是共同建造房屋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在房屋出现大量裂痕等质量问题时,已严重影响原告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的合同目的,现再审申请人不敢且无法入住案涉房屋,那么该房屋的质量保修责任理应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承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案涉质量问题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应予以纠正。三、原审法院未判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人民政府桐山街道办事处、**市建筑设计院、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是错误的。在**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以不符合设计图纸内容共同提供建造涉案房屋后,导致诉争房屋墙体出现大量裂痕,再审申请人不敢且无法迁入入住,那么相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就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原审法院未判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人民政府桐山街道办事处、**市建筑设计院、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仁程质量责任应予以纠正。综上,本案应进入再审。 **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交意见称,涉案房屋(包括地基)质量合格,***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正确。涉案房屋经发包方、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四方验收合格,厦门兴海湾公司对涉案房屋地基部分进行评估并认定合格。且涉案房屋经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房屋危险等级为B级,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能够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市土地储备中心接受***委托,交付经鉴定质量合格的房屋,不存在违约事由。***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墙体裂痕与司法鉴定结论注明的内容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桐山办事处提交意见称,原一审法院委***天泽司法鉴定所对涉案房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涉案房屋危险等级为B级,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能够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鉴定意见虽载明涉案房屋存在基础混凝土强度及部分混凝土柱、梁截面尺寸、墙面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房屋结构与图纸不符,但并未说明涉案房屋墙体裂痕是否是上述原因导致的。而***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原审判决桐山办事处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是完全正确的。***已经将涉案房屋装修十余年,且经鉴定,涉案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影响基本正常使用。桐山办事处不是与***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合同相对人,涉案房屋地基并非桐山办事处提供的,房屋也不是桐山办事处建设的,桐山办事处与***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桐山办事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综上,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涉案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各被申请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保修责任。经查,本案之前由本院在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后涉案房屋经法院委***天泽司法鉴定所进行房屋质量鉴定,鉴定意见为:“危险等级为B级,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能够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鉴定意见书还载明,受鉴房屋地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基础危险性评级为房屋基础符合正常使用要求。故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涉案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存在质量问题,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围绕***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并根据鉴定结论驳回***的诉讼请求,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均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予以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伟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欧群山 书 记 员  江 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