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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修理、重作、更换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民申28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大楼**层。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瑞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住所地福建省**市桐山街***大厦**层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人民政府桐山街道办,住所地福建省**市桐山街道办事处大楼大楼。 法定代表人:**和,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照,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建筑设,住所地福建省**市桐山街道桐南新城建设大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崇,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厦门兴海湾监理咨询有限,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南路**号**楼**3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市土地储备中心、**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人民政府桐山街道办事处、**市建筑设计院、厦门兴海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终字第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林国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